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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業(yè)資訊

16市來看!安徽省生活服務平臺41條管理要求申報認定須知條件材料準備清單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10/26     瀏覽次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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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了規(guī)范生活服務平臺交易活動,維護網絡交易秩序,保障網絡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服務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電子商務法》《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安徽省內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提供生活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服務,是指向社會公眾有償提供的出行旅游、配送、家政、人才招聘、租房買房、子女教育等服務。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fā)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對提供服務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金融類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jié)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監(jiān)管原則)  生活服務平臺監(jiān)督管理堅持鼓勵創(chuàng)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jiān)管原則。

第四條(經營者基本遵循)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商業(yè)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

第五條(平臺管理義務)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履行平臺管理義務,建立平臺管理機構和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職責。其中,平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準入管理、規(guī)則管理、信息管理、信用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消費者權益管理、安全管理。

第六條    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生活服務平臺管理依法實施監(jiān)督。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七條(前置許可)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登記管理)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的規(guī)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除《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外,生活服務平臺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fā)、搬家、配制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進行登記。

個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進行登記。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臺或者不同平臺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交易額合并計算。個人從事的零星小額交易須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第九條(核驗建檔)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經營者入駐管理制度,依法對申請進入平臺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lián)系方式、登記注冊、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一次。發(fā)現(xiàn)相關信息有變化,應及時提示變更,并協(xié)助其變更或修改相關信息。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對入駐時聲稱屬于《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提供經營活動符合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

第十條(提供便利服務)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為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提供準入咨詢、網絡經營場所證明等必要的便利條件。

鼓勵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根據(jù)入駐經營者的實際需求,為其提供證照代辦等服務,主動公示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經營事項及具體的行政許可部門。

第十一條(登記提醒)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需定期對平臺內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經營者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監(jiān)測,發(fā)現(xiàn)不符合《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及時提示平臺內經營者依法限期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第十二條(登記標記)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qū)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

第十三條(信息報送)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ㄒ唬┮艳k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實際經營地址、聯(lián)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等信息;

 ?。ǘ┪崔k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lián)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屬于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等信息;其中,對年交易額累計超過10萬元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特別標示。

鼓勵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建立開放數(shù)據(jù)接口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制。

第三章   規(guī)則管理

第十四條(建立管理規(guī)則)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提供規(guī)范化服務,建立健全涉及網絡交易方法、交易秩序、交易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管理規(guī)則體系,保障所提供的交易規(guī)則和流程符合消費者交易和權益保護需要。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立規(guī)則管理部門,明確規(guī)則的制定、執(zhí)行、反饋程序,避免規(guī)則之間、條文內容之間相互矛盾。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避免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條款)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制定規(guī)則時,應當避免存在免除或者減輕自身下列責任的情形: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

(四)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和經營者商業(yè)秘密的信息安全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和其他責任。

第十六條(避免加重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責任)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制定規(guī)則時,應當避免加重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責任的情形:

(一)使消費者承擔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明顯超過法定數(shù)額或者合理數(shù)額;

(二)使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承擔依法應當由平臺經營者承擔的責任;

(三)合同附終止期限的,擅自延長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履行合同的期限;

(四)使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承擔在不確定期限內履行合同的責任;

(五)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六)違法加重平臺內經營者或消費者其他責任的行為。

第十七條(避免排除或者限制權利)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制定規(guī)則時,應當避免排除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下列權利的情形:

(一)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終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三)依法請求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shù)臋嗬?/span>

(四)就合同爭議提起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救濟途徑的權利;

(五)請求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六)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修改規(guī)則)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十九條(條款提示義務)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實施規(guī)則,應當通過再次確認、高亮提醒、彈窗通知等方式履行實質性的格式條款提示注意義務,并按合同相對方的要求作出說明。

(一)規(guī)則重要條款,締約時采用個別提示;

(二)已簽訂用戶協(xié)議的,該用戶登陸平臺時采取低頻提示;

(三)事關交易規(guī)則履行、有關各方重要權利義務、責任分配的格式條款,具體訂單確認時再次提示。

第二十條(合規(guī)審查)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合規(guī)審查機制,定期組織檢查各項規(guī)則實施情況,并根據(jù)檢查結果及時完善,提高平臺治理效率。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條(信息公示義務)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并為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支持和便利。相關信息發(fā)生變更時,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平臺,平臺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并在公示頁面完成更新。

第二十二條(持續(xù)公示內容)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需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以下信息或鏈接標識:

(一)營業(yè)執(zhí)照與其經營許可有關的營業(yè)信息;

(二)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信息;

(三)法律規(guī)定其他應公示的信息。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擬終止提供平臺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及時公示內容)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還需及時公示以下信息:

(一)經營者入駐管理制度;

(二)依據(jù)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實施警示、暫?;蛘呓K止服務等處理措施和結果;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發(fā)出的知識產權侵害通知、平臺內經營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相關處理結果等。

組織網絡集中促銷的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需事先公示網絡集中促銷的期限、方式和規(guī)則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督促公示義務)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需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履行以下信息公示義務:

(一)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與其經營業(yè)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其屬于依法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以及經營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二)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

(三)平臺內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信息保存)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fā)布的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服務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是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條(個人信息保護管理)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以及采取的保護措施等進行監(jiān)督。

(一)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合規(guī)制度體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監(jiān)督;

(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規(guī)則,明確平臺內經營者處理個人信息的規(guī)范和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

(三)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處理個人信息的平臺內經營者,停止提供服務;

(四)定期發(fā)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信用評價制度)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guī)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加強平臺內經營者社會評價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消費者信用評價,防止經營者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八條(鼓勵分類管理)鼓勵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激勵、約束、修復制度和機制。根據(jù)平臺內經營者的主體信息完整度,歷史交易記錄、消費者評價記錄、售后服務水平、服務質量、投訴舉報等多維度進行信用歸集,根據(jù)信用狀況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九條(鼓勵協(xié)同)鼓勵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對接,及時了解平臺內經營者信用信息。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在接到監(jiān)管部門推送的平臺內經營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后,及時向社會公眾發(fā)出在線消費警示等信用約束措施。

第三十條(信用約束)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jù)內部監(jiān)測、相關主管部門通知,及時對平臺內失信經營者分類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對符合平臺內信用修復規(guī)則或接到監(jiān)管部門信用修復通知書后,及時停止對平臺內相關經營者實施的信用約束措施。

第六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三十一條(建立保護規(guī)則與維權體系)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與知識產權維權體系,根據(jù)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投訴、確認反饋、依法處置的流程,明確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的具體標準。

第三十二條(核查轉送義務)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后,應當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jù)進行核查,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聲明的,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進行核查,并將該聲明轉送發(fā)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條(采取必要措施)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后,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條(提升保護有效性)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等方式,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有效性。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注重歸集平臺內發(fā)生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信息,加強監(jiān)控,防止知識產權重復侵權行為。   

第七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并在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中明確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完善配套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在其平臺上顯著位置明示,并從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權益保證金)鼓勵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于網絡交易發(fā)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服務質量擔保機制。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xié)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shù)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并應當向消費者公示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shù)額、賠付規(guī)則等有關事項。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將消費者權益保證金與企業(yè)自有資金分離存管,并制訂合理措施和制度保證??顚S?。

第三十七條(交易風險提示)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合理提示消費者關注交易風險,在執(zhí)行用戶的交易支付指令前,應當要求消費者對交易明細進行確認。

第三十八條(檢查監(jiān)控制度)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發(fā)布的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jiān)控制度,發(fā)現(xiàn)平臺內經營者的服務信息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報告。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知道平臺內經營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九條(投訴舉報機制)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還應當督促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前款規(guī)定,做好投訴、舉報處理。

第四十條(消費維權機制)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

消費者在生活服務平臺上購買服務,因發(fā)生消費糾紛或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調解的,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調解。

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其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積極協(xié)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平臺內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其身份信息、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等信息的,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協(xié)助提供真實完整的上述信息。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安全管理)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wěn)定運行,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交易安全。

生活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fā)生網絡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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